第22届乌兹别克斯坦国际交通与物流展览会——TransLogistica Uzbekistan 2026

10 - 12 十一月 2026, 乌泽展览中心 NEC /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

消息

为超出海关规定标准的货物临时储存制定的程序

政府决议批准了关于个人通过边境海关哨所进口超过既定标准的非商业目的货物程序的条例。

根据该规定,国家海关当局接受暂存的所有货物都必须计量重量和数量。

收到的临时储存货物及其文件的储存期限不超过 30 个日历日,易腐烂货物的储存期限不超过 2 个日历日。

保管期限从收到临时保管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公民没有提交确认货物完税价格的贸易文件,则国家海关服务机构独立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金额。

国家海关机构接受暂存货物的存储,自接受暂存货物之日起,每100公斤。每个完整和不完整的日历日按以下金额征收重量(毛)关税:

- 前 5 天支付基本估价的 5%(12,00250 苏姆),接下来 10 天支付基本估价的 7%(17,00150 苏姆),其余天支付 10基本估计值的百分比(24,000 500 苏姆);

- 临时储存易腐烂货物,金额为基本估计价值(36,750 苏姆)的 15%。

退货需由授权人(货主)出示经海关当局认证的行为和身份证件原件。

支付关税并完成文书工作后,货物立即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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