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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路货物承运人提供支持
通过了一项“关于支持公路货运公司的额外措施”的总统决议。
根据该决议,截至2025年1月1日,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以下类型用于运输货物的车辆时,将适用零关税、回收费和购买车辆的车辆费。发布时间距今不超过7年:
- 符合“Euro-5”及以上生态等级要求的车辆(外贸代码8701 20、8704 22(自卸车除外)的货物名称);
- 拖车和半拖车(TN VED 代码 8716 31、8716 39)。
截至2025年1月1日,欧盟国家生产的以下类型车辆在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时将免于强制认证,自放行之日起不超过7年:
- 符合“Euro-5”及更高环境等级要求的货运和特种车辆;
- 用于公路货物运输的拖车和半拖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