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已制定在海关哨所临时储存超出规定标准的货物的程序
政府令(第 102 号,2021 年 2 月 25 日)批准了关于个人通过边境海关为非商业目的进口超出规定标准的货物所执行程序的规定。
根据规定,国家海关接受暂存的所有货物必须计量重量和数量。
收到的临时储存货物和文件的储存期限不超过 30 个日历日,易腐烂货物的储存期限不超过 2 个日历日。
保管期限自暂存验收次日起计算。
在没有出示确认公民申报货物完税价格的商品文件的情况下,国家海关服务机构独立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金额。
国家海关接受暂存的货物,自接受暂存之日起计算,每100公斤。重量(毛重),每个完整和不完整的日历日按以下金额收取关税:
- 前 5 天支付 BRV 的 5%(12,00250 苏姆),接下来 10 天内支付 BRV 的 7%(17,000 150 苏姆),其余天支付 10% BRV(24000 500 苏姆);
- 临时储存易腐烂货物,金额为巴西雷亚尔(36,000 750 苏姆)的 15%。
退货由授权人(货主)出示经海关当局认证的文件和确认身份的原始文件进行。
缴纳关税并完成文书工作后,货物将立即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