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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改变车辆清关程序
该规范称,国家海关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进出境车辆通关程序规定》的决议。
该文件是根据“关于改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管理和改进国家海关服务机构活动”的总统令通过的。
特别是,《条例》第 7 款现在明确规定,在再出口车辆时,应制定一项义务,由海关官员以三种语言之一(国语、俄语或英语)在统一的自动化信息系统中发布“汽车”并交给车主。
第 12 条第(1)款补充了以下内容:
“在临时停留期限结束之前离开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的机动车辆所有者,应书面或电子请求,不缴纳第 16 款规定的临时存放关税,但以下情况除外:存放机动车辆的费用。”
新版本第17款规定,为了在规定期限结束前延长临时进口期限,车主必须联系其所在地海关或通过远程电子方式实时支付费用。申请表中应附有银行付款文件副本,确认已支付第 16 条规定的费用。相应的海关将延长费用支付期限,并在申请表中填写有关延期的信息。自动系统。